(2015)旌执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至和申请保全李均贵、李凡、德阳世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保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王至和。被执行人:李均贵。被执行人:李凡。被执行人:德阳世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均贵。申请执行人王至和与李均贵、李凡、德阳世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旌仲保字第10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15年2月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均贵所有的位于德阳市峨眉山南路159翠湖花园住房1套;冻结了李均贵在德阳世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80万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旌仲保字第10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金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