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磐执民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李芳明与王高良、单美朝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磐执民字第981号申请执行人李芳明,住磐安县。被执行人王高良,住浙江省龙泉市。被执行人单美朝,住浙江省东阳市。被执行人浙江大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泉市中山。申请执行人李芳明与被执行人王高良、单美朝、浙江大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的(2014)金磐商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高良、单美朝、浙江大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了146万执行款,其他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李芳明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处置或有其他的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金磐执民字第98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式庆审 判 员 马其六审 判 员 傅军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厉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