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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调确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杨文林与杨文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文林,杨文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调确字第34号申请人杨文林,男。申请人杨文义,男。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杨文林、杨文义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杨文林、杨文义因纠纷,于2015年1月20日经凉州区羊下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按照赡养协议,杨文林承担其母亲4次住院总共花费的30%的医药费用,共计2030元;二、双方当事人要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处理家庭事务;三、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履行方式、期限:当场履行。本院受理后,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凉州区羊下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羊人调字(2015)第007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永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国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