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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卞志斌诉开封百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志斌,开封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初字第100号原告卞志斌,男。委托代理人熊海潮,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开封百货有限公司。管理人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王文龙,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遂堂,该公司管理人之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卞志斌诉被告开封百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卞志斌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开封百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卞志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志斌撤回对被告开封百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元,由原告卞志斌承担。审 判 长  汪来超审 判 员  裴 蓓代理审判员  周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李 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