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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罗田行审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罗田县水利电力局与罗田县民用建材有限公司水利行政处罚非诉审查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罗田县水利电力局,罗田县民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罗田行审字第00044号申请执行人罗田县水利电力局。被执行人罗田县民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罗田县水利电力局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罗水电罚字(2014)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罗田县水利电力局认定被执行人罗田县民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6月至今在罗田县胜利镇老大桥下游河道内,未经许可使用抽砂船开采黄砂,违反了《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的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罗田县水利电力局根据《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罗田县民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一:立即停止未经许可使用抽砂船开采黄砂的违法行为;二:将抽砂船撤离河道,并回填砂凼,恢复河道原貌;三:罚款人民币二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充足,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罗田县水利电力局罗水电罚字(2014)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费由罗田县民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桂初审判员  金友玲审判员  殷琳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闵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