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二初字第0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合肥市新视野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肥宏途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新视野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宏途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1071号原告:合肥市新视野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来顺,董事长。被告:合肥宏途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代兵,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新视野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合肥宏途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告的2024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冻结、扣押被告的2024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潘来顺(身份证号:340103195202281038)名下位于屯溪路168号风和园30A幢303室的房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