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1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255号原告:王某甲,渔民。被告:王某乙,渔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刘玉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陈荣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