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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邻水民初字第3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陈利娟与被告广州古裔娜服饰有限公司、林三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利娟,广州古裔娜服饰有限公司,林三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邻水民初字第3175号原告陈利娟,女,汉族,生于1979年11月29日。委托代理人许宽,男,汉族,生于1978年4月12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黄云,四川省邻水县鼎屏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广州古裔娜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梅山村金江大道中路14号楼101。法定代表人李娜,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利,重庆乐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三尔,女,汉族,生于1990年3月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利娟与被告广州古裔娜服饰有限公司、林三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利娟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古裔娜服饰有限公司、林三尔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利娟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利娟撤回对被告广州古裔娜服饰有限公司、林三尔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885元,由原告陈利娟负担。审判长 喻 斌审判员 甘小素审判员 冯胜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峻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