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诉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胡正德与汪志鹏、周岳明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正德,汪志鹏,周岳明,汪周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诉保字第00054号申请人:胡正德,男,196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彭德琨。被申请人:汪志鹏,男,196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周岳明,女,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系被申请人汪志鹏妻子。被申请人:汪周骏,男,1989年9月6日出生,汉族,系被申请人汪志鹏之子。申请人胡正德因其与汪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汪志鹏、周岳明、汪周骏名下所有的全部房地产采取保全措施,且申请人已于同日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胡正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汪志鹏名下房地产、周岳明名下房地产(、汪周骏名下房地产采取保全措施、限制转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东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 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