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执字第00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培林与田志友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培林,田志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执字第00964号申请执行人:张培林,男,汉族,1967年7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田志友,男,汉族,1965年10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依据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呼民初字第129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志友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标的10206.9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0206.9元(不含延期支付利息和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培林同意被执行人田志友一直2015年12月30日前偿还5000元、于2016年1月20日前偿还5206.9元的还款计划。本院认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呼民初字第129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沙塔尔审判员 努尔兰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