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执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金凤支行与宁波、周立刚、陈玉琴、陈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金凤支行,宁波,周立刚,陈玉琴,陈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9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金凤支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负责人张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致毅,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金凤支行信贷部职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宁波,男,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周立刚,男,198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陈玉琴,女,197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陈岩,男,197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掌。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金凤支行申请宁波、周立刚、陈玉琴、陈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宁波、周立刚、陈玉琴、陈岩应支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金凤支行欠款28208.31元、利息3026.3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67元、承担申请执行费377元、合计31878.7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周立刚、陈玉琴、陈岩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金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君审 判 员 韩 勇代理审判员 秦慧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