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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陕审民申字第00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姜智英与王碧清、陕西希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宝鸡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绪江、陈世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姜智英,王碧清,陕西希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宝鸡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绪江,陈世元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陕审民申字第008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姜智英,男,汉族,1978年6月1日出生,宝鸡市渭滨区马营镇杨家山村*组村民。委托代理人:方先平,陕西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碧清,男,汉族,1973年4月20日出生,村民。委托代理人:张建军,陕西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希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家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航斌,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宝鸡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景常荣,该公司董事长。一审第三人:陈绪江,男,汉族,1976年2月25日出生,湖北省郧西县湖北口乡湖北口居委会*组居民。一审第三人:陈世元,男,汉族,1957年3月14日出生,湖北省郧西县湖北口乡小新川村*组村民。再审申请人姜智英因与被申请人王碧清、陕西希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宝鸡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陈绪江、陈世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的(2013)宝民一终字第01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桂 红代理审判员  朱玉红代理审判员  贾黎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亚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