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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1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刘瑛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诉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1799号原告刘某,女,生于1975年5月10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无固定职业。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75年10月18日,汉族,陕西省横山县人,无固定职业。被告刘某某,女,生于1976年9月16日,汉族,陕西省横山县人。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72年12月21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东山,无固定职业。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刘某某、刘某某共同所有的位于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九洲府邸5单元10层1003室房产一处(所有权证号:0071282)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刘某某名下的位于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九洲府邸5单元10层1003室房产一处(所有权证号:0071282)。查封期限内,该房产仍由被告刘某某、刘某某管理,不得擅自以变更、转让、过户、抵押等方式处分该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高沙东代理审判员  李鼎锋人民陪审员  吴天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