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20-07-13
案件名称
上海安捷防火电缆有限公司与重庆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安捷防火电缆有限公司;重庆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462号原告上海安捷防火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张余。被告重庆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法定代表人刘念。本院在受理原告上海安捷防火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为重庆市江北区杨河一村XXX号XXX层(名义层27层)29-15,属于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要求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明确,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向起诉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作为起诉方,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故根据双方协议约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重庆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重庆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翔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