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兆生、王金霞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青县南环西路31号,法定代表人殷铁钢,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刘兆生,1968年6月2日。被申请人王金霞,1969年6月6日。被申请人王连峰,1970年2月9日。被申请人张广香,1965年11月2日,本院在审理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刘兆生、王金霞、王连峰、张广香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中,原告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转下页)审判长肖焕生代理审判员王建国人民陪审员张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魏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