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金刑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朱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六金刑初字第00066号公诉机关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某。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5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9日,金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以(2015)金安检刑诉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学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9日9时许,被告人朱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G105线1160KM+50M处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沿G105线由西向东行驶的李育建驾驶的渝HCF1**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渝HCF1**普通二轮摩托车乘员肖某某及朱某某受伤,经鉴定肖某某伤情为重伤二级。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朱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同事主动报警,朱某某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另查明,被害人肖某某的民事赔偿已经本院另案审结,被告人朱某某协议承担的39200元赔偿款已支付到位。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民事判决书、协议书和收条,证人李育建、王开舟的证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事故车辆碰撞形态的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明知他人电话报警,仍在现场等候配合交警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积极协助其雇佣单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系过失犯罪,且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依法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弘宇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