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1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徐瑞华与陈金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瑞华,陈金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973号原告:徐瑞华,居民。被告:陈金业,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瑞华与被告陈金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瑞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美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仲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