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乾民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齐明雪与被执行人齐伟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明雪,齐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 明 雪 与 被 执 行 人 齐 伟 抚 养 费 纠 纷 执 行 一 案 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乾民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齐明雪,乾安县人。法定代理人李文第,乾安县人。被执行人齐伟,乾安县人。申请执行人齐明雪与被执行人齐伟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30日作出(2010)乾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被告齐伟自2009年12月始至原告齐明雪独立生活止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2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61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0)乾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昌盛审判员 王清江审判员 刘连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