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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武汉得奥化工有限公司与武汉蓝际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得奥化工有限公司,武汉蓝际玻璃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001号原告:武汉得奥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华顶工业园D14号。法定代表人:许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浩、王桥桥,均系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蓝际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永丰乡仙山村一组。法定代表人:刘志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立兵、谢林君,均系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得奥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蓝际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得奥化工有限公司以被告愿意与原告协商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得奥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得奥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1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609.5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3,720元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黎维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芳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