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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驿民初字第2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原告刘保山与被告张志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保山,张志锋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驿民初字第2995号原告刘保山。委托代理人黑连河、崔涛峰(实习),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保山与被告张志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保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虎审 判 员  李胜利人民陪审员  宋 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