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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槐民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槐民初字第00028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苏文娟,河北九州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2月28日诉至法院,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不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9元,减半收取78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长  吴秀琴审判员  吴晓清陪审员  刘亚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