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槐民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槐民初字第00028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苏文娟,河北九州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2月28日诉至法院,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不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9元,减半收取78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长 吴秀琴审判员 吴晓清陪审员 刘亚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