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商初字第20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杭州户晓运输有限公司、王延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杭州户晓运输有限公司,王延磊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2061-2号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负责人:赵炬弥。委托代理人:励佳丹、魏晶晶。被告:杭州户晓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延江。被告:王延磊。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诉被告杭州户晓运输有限公司、王延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适用前置程序进行送达。本院于2014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俞瑛独任审判。后因案情需要,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户晓运输有限公司、王延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843元,减半收取921.5元,由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俞 瑛代理审判员 楼芝兰人民陪审员 葛 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 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