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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句容市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魏义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句容市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魏义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民初字第6号原告句容市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东进路四小对面润景美邻苑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定代表人陈海霞,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长平。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包敖生,句容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义香。本院在审理原告句容市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魏义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句容市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句容市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李师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燕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