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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0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李士泽与李秀玲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士泽,李秀玲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433号原告李士泽,男,1953年5月18日出生。被告李秀玲,女,1953年2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士泽与被告李秀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士泽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士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士泽负担。审判员  马长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关亚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