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0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李士泽与李秀玲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士泽,李秀玲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433号原告李士泽,男,1953年5月18日出生。被告李秀玲,女,1953年2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士泽与被告李秀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士泽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士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士泽负担。审判员 马长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关亚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