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衡中法立管终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袁固新与湖南长铁旅行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固新,湖南长铁旅行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C}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中法立管终字第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固新。委托代理人江辉,男,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长铁旅行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球,总经理。上诉人袁固新不服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2014)珠民一初字第6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上诉人上诉称,双方分别系铁路系统的单位和职工,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如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由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裁决,本案应移送至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该合同的房屋租赁地在衡阳市珠晖区。双方在合同中虽然约定如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由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裁决,但该约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系专属管辖案件,不属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因此,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清明审 判 员  周永洲代理审判员  龙 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晓冬打印责任人:王晓冬校对责任人:周永洲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一◊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和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三◊国际铁路联运合同和铁路运输企业作为经营人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四◊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五◊铁路运输企业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承包等合同纠纷;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六◊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