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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遂商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浙江八代雄成贸易有限公司与周会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八代雄成贸易有限公司,周会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遂商初字第129号原告浙江八代雄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妙高街道君子路*****号。法定代表人李美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范治平,浙江开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会崇,系字号为“遂昌龙潭沁泉浴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业主)。原告浙江八代雄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代雄成公司)诉被告周会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销售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海信牌led32k180d液晶彩色电视机32台、康佳牌led40f2200ne彩色电视机6台、康佳牌led50r5100de彩色电视机3台;3、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4万元。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周会崇系字号为“遂昌龙潭沁泉浴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业主)。遂昌龙潭沁泉浴城在筹建期间,与八代雄成公司签订《商品销售合同》,约定遂昌龙潭沁泉浴城向八代雄成公司购买海信牌led32k180d液晶彩色电视机35台、康佳牌led40f2200ne彩色电视机6台、康佳牌led50r5100de彩色电视机3台,共计货款(包括运输、安装费用)80970元;于2013年3月5日前安装完毕;货款在安装完毕后60日付清;合同还约定保修等事项。合同签订后,遂昌龙潭沁泉浴城支付定金5000元。八代雄成公司于2013年2月25日交付康佳牌led40f2200ne彩色电视机6台、康佳牌led50r5100de彩色电视机3台,于2013年2月27日交付海信牌led32k180d液晶彩色电视机32台。上述货物均于2013年3月5日前安装完毕。遂昌龙潭沁泉浴城收取上述货物后未按约支付货款,经八代雄成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付款。遂昌龙潭沁泉浴城违约后,给八代雄成公司造成的损失有运输费用、安装费用、拆卸费用、折旧费、履行合同的可得利益等,共计2万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浙江八代雄成贸易有限公司与遂昌龙潭沁泉浴城签订的《商品销售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予以解除。二、被告周会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八代雄成贸易有限公司海信牌led32k180d液晶彩色电视机32台、康佳牌led40f2200ne彩色电视机6台、康佳牌led50r5100de彩色电视机3台。三、被告周会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浙江八代雄成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四、驳回原告浙江八代雄成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周会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建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