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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执字第17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邵玉青与曲立强、王建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玉青,曲立强,王建军,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1732-1号申请执行人邵玉青。被执行人曲立强。被执行人王建军。被执行人李红。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现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四民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书及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20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且正在处置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现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四民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书及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206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 政审 判 员  吕建刚代理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贺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