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2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何晓东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晓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2376号罪犯何晓东,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第二十二监区服刑。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3日以(2008)包刑初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何晓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案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8)合刑终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0年9月27日经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1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何晓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晓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0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晓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晓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7年12月19日起至2015年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