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桐民一初字第00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杨芝荣与汤代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芝荣,汤代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一初字第00475号原告:杨芝荣,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少根,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代南。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芝荣诉被告汤代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芝荣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芝荣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芝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芝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黎 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雷珊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