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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青岛闽商经贸有限公司与青岛市房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一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闫士彬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闽商经贸有限公司,青岛市房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一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闫士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88-1号原告青岛闽商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才浩,职务总经理。被告青岛市房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青岛市一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海明,职务董事长。被告青岛市一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被告闫士彬,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闽商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市房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一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闫士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闽商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84元,减半收取5392元及保全费40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志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隋 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