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满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李某等二人强奸一审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某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满刑初字第3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94年3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满城县,汉族,初中文化。2014年7月3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满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满城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男,1998年5月17日出生于河北省满城县,汉族,小学文化,满城县刘家台乡黄龙寺村农民。2014年8月26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满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望都县看守所。法定代理人陈某某。法定代理人尹某某。指定辩护人崔超,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满检未检刑诉(201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陈某某犯强奸罪,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且被告人陈某某系未成年人,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满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俊峰、李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于某的法定代理人于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李某,被告人李某、被告人陈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陈某某、尹某某、指定辩护人崔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4日晚,于某因家庭矛盾走到满城县城,在中山路棉纺厂附近碰到被告人李某、陈某某,后该二被告人将于某带至满城县利群旅馆二楼一房间内,强行与于某发生性关系。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应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出二被告人系轮奸,且被害人系未成年人,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强奸被害人两次,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十四年十一个月,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年至九年一个月。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辩护人崔超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陈某某系未成年人,归案后自愿认罪,请法院基于其从轻情节依法判决。公诉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陈某某的社会调查报告。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4日晚,于某因家庭矛盾走到满城县城,在满城县中山路棉纺厂附近遇到被告人李某、陈某某,二被告人将于某带至满城县利群旅馆二楼一房间内,后二被告人遂起奸淫之念,强行扒掉于某的衣服,先后强行与于某发生性关系。次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再次强行与于某发生性关系。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于某的陈述,证人于某某、王某、郝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满城县医院诊断证明书,调取证据清单及保定市公安局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庭了解到被告人陈某某在本村表现良好,因年龄较小,对控制自己的能力较差。上述有满城县黄龙寺村民委员会证明、满城县公安局城区刑警队社会调查报告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陈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轮流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二被告人轮奸未成年人,且被告人李某强奸两次,应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七周岁,因年少无知,缺乏学校教育和家长监护、法律意识淡薄而走上犯罪道路,本着对未成年罪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充分考虑有利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和矫正,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日起至2027年3月2日止。二、被告人陈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2022年8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 兴审 判 员 王金印人民陪审员 张 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