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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二法刑初字第30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初中文化,公司员工,住浠水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羁押,同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12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夏江涛,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5)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夏江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酒后(血中乙醇含量为55.95mg/100ml)驾驶粤SXXX**���汽车行经东莞市厚街镇新塘兴业家具馆路段,因疏于注意,驾车与站在路边的被害人周某(男,殁年40岁)及亲属叶某某、何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周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符合钝性暴力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叶某某、何某某不同程度受伤(均未达轻微伤)。事故发生后,陈某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刚负事故全部责任,周某、叶某某、何某某不负事故责任。事后,经双方协商,除医疗费用外,陈某一方赔偿给周某家属50万元(其中含交强险12万元),赔偿给叶某某1万元,何某某不需要赔偿,并取得后者的谅解。以上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的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本案的法定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具体到本案,被告人陈某有酒后驾驶情节,应酌情从重处罚;但其案发后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解决善后赔偿事宜,获得了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在上述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已经认真悔罪,不再具有人身危险性,回归社会服刑不至于危害社会且足以达到惩罚和教育的目的,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陈某系自首,且已作出赔偿,得到了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等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明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占芳第3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