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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徐思友犯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思友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83号罪犯徐思友(自报),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5日作出(2012)东一法刑初字第6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思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徐思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2月20日以(2014)东中法刑执字第29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刑期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7月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1月19日以罪犯徐思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思友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共获得嘉奖12次,2014年6月获得表扬1次,2014年3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思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思友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3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彩玲代理审判员  刘冬虹人民陪审员  黄沛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叶敏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