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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初字第00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何章领、魏鲜华与魏鲜华、刘启云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章领,魏鲜华,刘启云,魏亮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105-1号原告:何章领。被告:魏鲜华。被告:刘启云。被告:魏亮亮。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章领与被告魏鲜华、刘启云、魏亮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章领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位于滁州市名儒园小区10栋2单元302室、402室的房屋各1套,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何章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位于滁州市名儒园小区10栋2单元302室、402室的房屋各1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郝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