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南法民二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广州波睿浦车业有限公司与广州朗晴电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波睿浦车业有限公司,广州朗晴电动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民二初字第73号原告:广州波睿浦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兰花。委托代理人:卢如建。被告:广州朗晴电动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瑞林。委托代理人:陈有进。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波睿浦车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朗晴电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广州朗晴电动车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在《广州朗晴电动车有限公司产品销合同》第八条第4款关于协议管辖约定“如一方不履行合同,双方有权在各自辖区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该约定属双方协议约定管辖,合法有效,原告所在地属广州市番禺区,本案应由原告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选择法院管辖,被告也认为应为法院管辖,只是对具体由哪个法院管辖发生争议,故可认定双方约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意思表示是通过法院来解决纠纷;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可以在各自辖区内解决纠纷,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约定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原告应按约定在其住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住所地在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故被告管辖异议申请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广州朗晴电动车有限公��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思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