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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5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新民初字第5555号原告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吕仲振,山东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德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特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婚生子陈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陈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2月6日登记结婚并过门同居生活,2008年5月16日生男孩陈某甲,2014年11月分居至今。原告于2014年12月31日诉来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生有子女,虽因生活琐事致使夫妻感情受到一定影响,但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顾念家庭和子女利益,互谅互让,重归于好,其家庭仍是幸福的,故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德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