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童建国与中山万象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建国,中山万象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45号原告:童建国,男,196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委托代理人:刘金财、招洁华,分别系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中山万象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王海荣。委托代理人:张荣,广东永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童建国诉被告中山万象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象物管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胜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建国委托代理人刘金财、招洁华,被告万象物管公司委托代理人张荣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童建国诉称:万象物管公司系中山市万象国际商贸城的出租方。2012年9月,万象物管公司向童建国招租,拟将位于中山市沙溪镇万象国际商贸城A区四楼的物业出租给童建国用于经营足浴、保健按摩项目,万象物管公司承诺在万象国际商贸城内不再招商与童建国相同或类似的项目,双方于是于2012年9月11日签订租赁合同,童建国随后在该地址依法注册成立了中山市万象沐足休闲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开展足浴、保健按摩项目经营。但在租赁期内,万象物管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又将万象国际商贸城的三楼租赁予案外人用于经营与童建国同类的项目,导致童建国经营效益大幅下降,童建国为此多次要求万象物管公司协商解决此事,但万象物管公司均不予理睬。为此,童建国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万象物管公司违约,判令万象物管公司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义务,并采取补救措施,停止继续将万象国际商贸城内物业租赁予他人用于经营与童建国同类项目的行为;2.判令万象物管公司赔偿童建国损失5万元;3.判令万象物管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童建国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租赁合同;2.照片;3.宣传单;4.2014年1月至11月万象物管公司开具的收据;5.案外人中山市万爵桑拿休闲有限公司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及企业机读档案变更登记资料;6.律师函及EMS快递单、及邮单查询;7.案外人中山市万爵桑拿休闲有限公司开具的收据(按摩消费);8.录音光盘及书面录音记录。被告万象物管公司辩称:万象物管公司作为出租方,没有违反约定,童建国签订合同后,万象物管公司依约出租场地,童建国也正常经营。万象物管公司将三楼出租给邓兆建经营桑拿休闲,并督促其办理营业执照,案外人没有与童建国经营同类项目。万象物管公司只是出租方,没有行政执法权限,本案原由是童建国与三楼经营发生纠纷,牵连万象物管公司,从去年开始东莞扫黄,全广东省禁止桑拿经营,但三楼经营执照没有吊销而是改型,如果童建国认为三楼经营项目与其有冲突,应该找行政执法机关处理。据万象物管公司了解,按摩类经营有多种,如盲人按摩、精油按摩,童建国经营保健按摩,与三楼经营的种类不同,因此童建国认为万象物管公司作为出租方存在违约,万象物管公司不予认同。双方签约后,一直是童建国在违约,根据租赁合同,童建国应在每月5日前交租,逾期应缴纳滞纳金,合同签订后,童建国一直迟延交租。请驳回童建国的诉讼请求。被告为支持其答辩,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案外人中山市万爵桑拿休闲有限公司营业执照;2.万象物管公司出具的催缴滞纳金通知。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1日,作为出租方(甲方)的万象物管公司与作为承租方(乙方)的童建国签订租赁合同一份,主要约定:甲方出租坐落在中山市沙溪镇万象国际商贸城A区四楼给乙方使用,总计租赁面积约1500m²(含A区一楼大堂20平方,四楼1480平方);乙方所承租的场所经营足浴、保健按摩,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变更或扩充用途;在签订合同时,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9万元合同保证金,合同期满后,甲方在30天内无息退还给乙方;租期为2012年9月10日起至2022年9月9日止,2012年9月10日至2012年12月31日为装修免租期,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9日租金每月3万元……;租金按月缴纳,每个月的前5日内,乙方向甲方缴纳当月租金;如乙方未按时缴纳租金,甲方有权向乙方每天按实欠租金4%加收滞纳金,超出15天的,甲方有权停水、停电,超过一个月的,甲方有权收回乙方所租的场所,并追回损失;在租赁期内,甲方向乙方承诺在万象国际商贸城内不再招商此类项目。签订合同后,童建国于2013年1月29日在上述租赁物所在地址投资注册成立中山市万象沐足休闲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足浴保健按摩。其后,万象物管公司将同幢的三楼租给邓兆建,邓兆建于2013年12月9日注册成立中山市万爵桑拿休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爵公司),注册经营范围为洗浴服务,该公司于2014年8月12日将经营范围变更为公共场所经营。童建国认为万爵公司所经营的范围与其相同,导致其经营效益大幅度下降,多次要求万象物管公司协助其与万爵公司协商解决此事,但未果。童建国遂诉至本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万象物管公司是否已履行在万象国际商贸城内不再招足浴、保健按摩类项目的承诺。童建国主张万爵公司与其经营的足浴、保健按摩类项目相同,但万爵公司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是洗浴服务,后变更为公共场所经营,从字眼上判断两者明显有别,可见万象物管公司在招商的时候已履行必要的谨慎义务,并未招足浴、保健按摩类项目。万爵公司作为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内容从事经营活动,若超越登记事项范围进行经营的,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而本案的被告万象物管公司并不是行政部门,无行政执法权,即使万爵公司有超越范围经营的行为,万象物管公司对此亦不存在过错,未构成违约。故童建国要求万象公司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义务,并采取补救措施,停止继续将万象国际商贸城内物业租赁予他人用于经营与其同类项目的行为及赔偿损失5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童建国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童建国负担(该款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胜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蓓莉第页共页第5页共6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