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曹金美与朱长波、孙凤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金美,朱长波,孙凤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706号原告:曹金美。委托代理人:陈磊,男,1983年1月23日生,汉族,居民。被告:朱长波。被告:孙凤荣,出生年月日不详。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公司,地址:淄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金美诉被告朱长波、孙凤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曹金美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金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金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诉讼保全费220元,由原告曹金美负担。审 判 员 罗 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崔汇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