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徐某某、宋江飞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宋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4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辩护人王晖,上海仲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宋某某。辩护人杨爱君,上海秦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5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宋某某及辩护人王晖、杨爱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3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至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福田路XX网吧内,酒后寻衅滋事,持花盆等物打砸并咬伤被害人姜某某(经鉴定,被害人姜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同时造成网吧显示器一台及花盆若干等物损坏(经鉴定,一台显示器价值人民币820元、一个花盆价值人民币8元)。2014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宋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XXKTV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邹某发生争执,后持棒球棍殴打邹某致伤(经鉴定,被害人邹某的伤势构成轻伤)。2014年1月13日,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因本案第一节事实被处行政拘留,于同月30日被释放;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被害人姜某某、邹某各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宋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被害人邹某人民币4,000元;被害人邹某对被告人徐某某、宋某某作出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姜某某、邹某的陈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证人夏某、桂某某、卜某某、王某某、董某某、马某、金某、李某某、滕某某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上海市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公安业务档案卡片详细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明清单、案发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和被告人徐某某、宋某某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宋某某在公共场所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分别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徐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被害人姜某某、邹某各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宋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被害人邹某人民币4,000元;被害人邹某对被告人徐某某、宋某某作出了谅解,分别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2日起至2016年6月3日止。)二、被告人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6年1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俊代理审判员 蒋 华人民陪审员 王金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琴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