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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滁民一终字第01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刘培霞与安徽省全椒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培霞,安徽省全椒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滁民一终字第014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培霞,女,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全椒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法定代表人:王波,该联合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马虎,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培霞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的(2014)全民一初字第01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培霞以与被上诉人安徽省全椒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培霞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培霞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5元,由上诉人刘培霞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夏 根审 判 员  张立涛代理审判员  夏晓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成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