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季道刚与韩蕾蕾、韩晨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道刚,韩蕾蕾,韩晨晨,李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133号原告季道刚。被告韩蕾蕾。被告韩晨晨。被告李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韩晨晨名下的鲁G×××××号车一辆或查封价值4000元的财产、扣押被告李娜名下的鲁V×××××号车一辆或查封价值4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扣押被告韩晨晨名下的鲁G×××××号车一辆或查封价值4000元的财产。2、扣押被告李娜名下的鲁V×××××号车一辆或查封价值4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丛延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牛晓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