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季道刚与韩蕾蕾、韩晨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道刚,韩蕾蕾,韩晨晨,李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133号原告季道刚。被告韩蕾蕾。被告韩晨晨。被告李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韩晨晨名下的鲁G×××××号车一辆或查封价值4000元的财产、扣押被告李娜名下的鲁V×××××号车一辆或查封价值4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扣押被告韩晨晨名下的鲁G×××××号车一辆或查封价值4000元的财产。2、扣押被告李娜名下的鲁V×××××号车一辆或查封价值4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丛延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牛晓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