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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非执审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长沙市岳麓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沙市岳麓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朱学军,刘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岳非执审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钟贵荣。委托代理人何卓强。委托代理人邓进贤。被执行人朱学军。被执行人刘玉。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原强制执行申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沙市岳麓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对岳含浦征决(2014)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兵审 判 员  刘翰旻人民陪审员  李秋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慧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