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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0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原告冯学贵、刘佳、侯慧与被告王龙、李三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学贵,刘佳,侯慧,王龙,李三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0394号原告冯学贵原告刘佳。原告侯慧。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旭。被告王龙。被告李三会。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榆林市高新区莱德大厦十层。负责人王罡,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姬语学。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学贵、刘佳、侯慧与被告王龙、李三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学贵、刘佳、侯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学贵、刘佳、侯慧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三原告负担50元,退还三原告2000元。审 判 长 张 佳代理审判员 成 熙人民陪审员 吴天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 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