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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商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于海与陈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海,陈生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商初字第459号原告:于海。被告:陈生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海与被告陈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海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于海负担。审 判 员 黄传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童婉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