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谭小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小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天刑初字第34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小军,男,住湖南省永州市,2011年9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3年4月26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3年11月2日止,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天桥检公刑诉(201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小军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伟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小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9日至10月20日,被告人谭小军入住在济南市天桥区顺发旅馆207房间,2014年10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谭小军见顺发旅馆208房间的旅客在公共卫生间洗漱且208房间的门没有锁上,遂进入该房间秘密窃取失主李某甲的黑色钱包一个,内有400元现金。赃款被告人挥霍。2014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谭小军窜至济南市天桥区某庄215号,见院门没有锁上,遂进入该院内,秘密窃取失主胡某某停放在院内的千鹤牌彩蝶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格为1190元。综上,被告人谭小军盗窃作案2起,盗窃财物价值共计1590元。2014年10月20日,被告人谭小军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盗电动自行车已追回并由公安机关发还失主胡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工作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鲁轻电动车客户档案卡、发还清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假释证明书、案发地点照片、证人胡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的证言、顺发旅馆住宿信息单、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和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小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谭小军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本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被盗财物已大部分追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小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8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马立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明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