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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汾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汾刑初字第13号公诉机关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中共党员,非农业户口,山西省孝义市人民印刷厂职工。2014年9月27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山西省吕梁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4年10月31日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山西省吕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山西省孝义市看守所。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汾检公诉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向东、王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起,被告人张某在未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等方式、多次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进软中华、硬中华、芙蓉王等香烟。后其将香烟销售给孙斌等人。同时,被告人张某通过手机“陌陌”销售香烟,还注册名为“阿伟烟草总代理”的微店,欲出售香烟。2014年9月26日,吕梁市公安局和孝义市烟草专卖局在张某位于孝义市新义街家中查获香烟368.4条。经山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估价,从张某家中查获的香烟共31种,368.4条,价值206596元;其中10种,336.1条属假冒卷烟,价值201336元。公诉机关认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请求依法惩处。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通过手机软件“微信”多次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进购软中华、硬中华、芙蓉王等香烟。同时,被告人张某通过手机软件“陌陌”销售香烟,注册名为“阿伟烟草总代理”的微店,欲出售香烟。2014年9月26日,山西省吕梁市公安局和山西省孝义市烟草专卖局在张某位于孝义市新义街的家中查获专供出口的盖芙蓉王香烟23条2盒、扁盖芙蓉王香烟7条、软中华香烟183条2盒、白皮软中华香烟21条7盒、硬中华香烟52条3盒、呼伦贝尔香烟34条、云烟(黄清甜香)香烟8条、铁盒玉溪香烟3条、铁盒香格里拉香烟2条7盒、came1香烟1条等香烟共计368条4盒。经山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报告检验、估价,上述查获的香烟共31种、368条4盒,价值206596元;其中正宗(合格)香烟21种,32条3盒,价值5260元;其中伪劣卷烟10种、336条条1盒,价值201336元。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物证1、光盘二张证实:支付宝调取资料及张某在提讯时破坏物证工作日志时的视频资料。2、工作日志一本证实:张某销售伪劣香烟时书面记载的详细信息。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身份情况;2、吕梁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关于“张某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手机数据恢复情况证实:张某利用手机销售伪劣香烟的手机聊天记录的情况;3、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证实:被告人张某给上线俞泽凯转账情况;4、吕梁市公安局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久安路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永宁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证实:张某的账户在各银行打款、取款的具体情况5、圆通快递单、中通快递单证实:被告人张某从上线俞泽凯、管璐处购买香烟,通过圆通快递、中通快递进行收货的情况;6、张某微店页面证实:被告人张某开设微店销售伪劣香烟的情况;7、淘宝、支付宝交易明细证实:张某在淘宝网购买、销售物品的详细情况及使用支付宝转账的详细情况;8、山西省吕梁市公安局和山西省孝义市烟草专卖局查扣香烟照片证实:在张某家中查扣的香烟的照片;9、视频截图、照片证实:张某在提押室破坏被扣押日志本的情况10、山西省孝义市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实:山西省孝义市烟草专卖局对涉案的香烟登记保存;11、吕梁市公安局扣押清单证实:吕梁市公安局扣押被告人张某的OPPO手机一部,工作日志一本。三、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张某的供述:2014年7、8月期间,我通过手机软件“微信”“陌陌”联系他人,购买盖芙蓉王、扁盖芙蓉王、软中华、白皮软中华、硬中华、黄清甜香、铁盒玉溪、铁盒香格里拉等香烟。后我在手机上开通微店,准备销售。2014年9月26日,被山西省吕梁市公安局和孝义市烟草专卖局查获。经山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报告检验、估价,查获的香烟共31种、368.4条,价值206596元;其中10种、336.1条香烟属假冒卷烟,价值201336元。四、鉴定意见山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R-ZW141××××6174鉴别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张某处查获的368.4条香烟价值估算总计206596元,其中336.1条属假冒卷烟,价值201336元。五、勘验、检查笔录山西省孝义市烟草专卖局对被告人张某家中查获香烟的现场检查、勘验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法律规定,低价购进伪劣卷烟,价值达201336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所购伪劣卷烟尚未销售,属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山西省孝义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领导组对被告人张某进行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社区矫正。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对其依法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涉案的香烟由保管单位依法处理。三、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由保管单位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崔建丽人民陪审员  路敦鹏人民陪审员  常海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桑小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