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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2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褚磊犯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褚磊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2782号罪犯褚磊,男,198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亳州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龙山监区服刑。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7日作出(2010)谯刑初字第03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褚磊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依法裁定,对罪犯褚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假释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提讯罪犯褚磊,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褚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有较好的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褚磊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褚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4年11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另查明,罪犯褚磊原所在公司亳州市丰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对其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的罪犯改造行政奖励审批鉴定表及罪犯褚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罪犯褚磊入监后积极改造,获得二个行政奖励的事实。2、证人服刑罪犯陈来运的证言证实,罪犯褚磊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司法局及亳州市谯城区司法局花戏楼司法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褚磊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监管帮教,进行社区矫正,有良好的社区矫正条件。4、谅解书证实,罪犯褚磊原所在公司亳州市丰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对其行为表示谅解的事实。本院认为,罪犯现已服刑过半,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获得行政奖励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其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褚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褚磊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16年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审 判 员  洪 琳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