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冷法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与潘存应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潘存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冷法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住所地为冷水江市金竹西路23号。负责人杨梁煌,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潘存应。委托代理人柯细民。本院依据(2014)冷民特字第38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潘存应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清偿所欠的债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2015年1月21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潘存应抵押的湘K×××××奥迪越野车移送委托评估。2015年1月28日,娄底市星罡司法鉴定所向本院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标的湘K×××××奥迪越野车的价值为408940元,并于当日将该意见书送达给了被执行人潘存应的委托代理人柯细民,被执行人潘存应及其委托代理人柯细民均未对此提出任何异议。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出具书面报告,一致同意对抵押车辆进行处置,本院随即将湘K×××××奥迪越野车移送委托拍卖。娄底保利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接受本院的委托,于2015年2月12日对湘K×××××奥迪越野车进行了公开拍卖,买受人罗斌(身份证号码××)最终以409000元的起拍价竞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湘K×××××奥迪越野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罗斌(身份证号码××)所有;二、买受人罗斌(身份证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文彬审 判 员 阳自强审 判 员 肖志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献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