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二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与王立松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王立松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0008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法定代表人:杨来平,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斌,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员工。被告:王立松,男,199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与被告王立松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