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行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周汉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汉业,陈玉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1241号申请执行人周汉业。被执行人陈玉莲。申请执行人周汉业与被执行人陈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9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民初字第9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刚义审判员 吕曙晋审判员 涂书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鸿志 微信公众号“”